北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北海市自然資源領域市以下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潿洲島旅游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園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北海市自然資源領域市以下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北海市自然資源領域市以下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自然資源領域自治區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20〕9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自然資源領域市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健全充分發揮市和縣(區)積極性的體制機制,優化政府間事權和財權劃分,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市和縣(區)財政關系,形成穩定的各級政府事權、支出責任和財力相適應的制度,促進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為維護北海生態安全,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提供有力支撐。
二、主要內容
(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
將市級自然資源(含海洋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組織實施,市級基礎性和公益性、戰略性地質調查、基礎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重大測繪地理信息工程的組織實施,測量標志保護,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全國性、全區性和全市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組織實施,全國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建設與運行維護、安全監管等事項中除由上級承擔支出責任以外的,確認為市和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和縣(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將縣(區)自然資源調查和監測、基礎性和公益性地質調查、基礎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重大測繪地理信息工程的組織實施,測量標志保護等事項,確認為縣(區)級財政事權,由縣(區)級承擔支出責任。
(二)自然資源產權管理。
1.自然資源確權登記。
將中央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權籍調查,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的不動產登記和權籍調查,市政府部門負責和上級交辦的權屬爭議調查處理工作等事項,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中央政府委托縣(區)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權籍調查,縣(區)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的不動產登記和權籍調查,縣(區)政府部門負責和上級交辦的權屬爭議調查處理工作等事項,確認為縣(區)級財政事權,由縣(區)級承擔支出責任。
2.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和權益管理。
將法律授權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的清查統計、價值評估、資產核算、考核評價及資產報告、資產負債表編制等具體管理事務,自然資源政府公示價格體系建設和等級價格監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和動態監測,自然資源市場交易平臺,海洋經濟發展和運行監測等事項,除由上級承擔支出責任以外的,確認為市與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與縣(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將法律授權縣(區)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權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確認為縣(區)級財政事權,由縣(區)級承擔支出責任。
(三)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
1.國土空間規劃。
將全市性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及監督實施,國家、自治區相關規劃、戰略和制度明確需要市級落實的任務等事項,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空間管控邊界以及各類海域保護線的劃定和監督實施,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等事項中除由上級承擔支出責任以外的,確認為市與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與縣(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將縣(區)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國土空間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和監督實施,市級以上(含市級)相關規劃、戰略和制度明確由縣(區)級落實的任務等事項,確認為縣(區)級財政事權,由縣(區)級承擔支出責任
2.國土空間用途管制。
將全市性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管理,全市土地征收轉用監督管理和具體實施等事項,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受全國性、全區性、全市性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影響而實施的生態補償中除由上級承擔支出責任以外的,確認為市與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與縣(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將縣(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管理,縣(區)土地征收轉用的管理和具體實施,受縣(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影響而實施的生態補償等事項,確認為縣(區)級財政事權,由縣(區)級承擔支出責任。
(四)生態保護修復。
將市級開展的國土綜合整治,對市域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態受益范圍廣泛的,或生態損害責任明確、由市政府承擔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市直屬管理的市級以上自然保護地建設與管理等事項,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對全市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態受益范圍較廣的國土綜合整治,對跨區域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態受益范圍較廣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建立以前關閉的和因中央、自治區、市產業政策與規劃關閉的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治理,非市直屬管理的市級以上自然保護地建設與管理,海域海岸帶和海島修復,林木良種培育、造林、森林撫育、退耕還林還草、林業科技推廣示范及天然林以及縣級以上公益林保護管理,草原生態系統保護修復、草原禁牧與草畜平衡工作,濕地生態系統保護修復,荒漠生態系統治理,縣級以上重點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救護),根據建立國家公園體制試點進展情況推進國家公園建設與管理等事項,除由上級承擔支出責任以外的,確認為市與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與縣(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將生態受益范圍地域性較強和縣(區)開展的國土綜合整治,對縣域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態受益范圍較集中的,或生態損害責任明確,由縣(區)人民政府承擔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因縣(區)產業政策與規劃關閉的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治理,地方公益林保護管理,非市級以上重點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救護)等事項,確認為縣(區)級財政事權,由縣(區)級承擔支出責任。
(五)自然資源安全。
將市級負責的礦業權出讓和管理,綠色礦山建設、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和鐘乳石管理,全市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評價,盤活存量土地,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監管、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地圖監管及國家版圖教育等事項,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災害(疫情)、跨區域特別重大野生動物疫病監測防控,林業地方優勢特色產業發展等事項中除由上級承擔支出責任以外的,確認為市與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與縣(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將縣(區)負責的礦業權出讓和管理,綠色礦山建設、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和鐘乳石管理,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評價,盤活存量土地,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監管、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地圖監管及國家版圖教育等事項,確認為縣(區)級財政事權,由縣(區)級承擔支出責任。
(六)自然資源領域災害防治。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型地質災害應急測繪、調查評價、隱患排查、監測預警、綜合治理,市本級應急測繪、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培訓演練、應急能力建設及其他地質災害防災減災綜合防治工作,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級承擔支出責任。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隱患調查評價、排查、監測預警、綜合治理,列入自治區重點區域地質災害防災綜合防治體系和防治能力建設,林業草原防災減災,跨國境跨區域和自治區直屬國有林場、自治區級以上自然保護地等關鍵區域林業草原防災減災,區域毗鄰海域的海洋觀測預報、災害預防、風險評估、隱患排查治理等事項中除由上級承擔支出責任以外的,確認為市與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與縣(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質災害應急測繪、調查評價、隱患排查、監測預警、綜合治理及縣(區)其他地質災害防災減災綜合防治工作,縣(區)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培訓演練及應急能力建設,確認為縣(區)級財政事權,由縣(區)級承擔支出責任。
(七)自然資源領域其他事項。
將研究制定市級自然資源領域地方性法規、規劃、政策、標準、技術規范,市級自然資源領域行業監管、宣傳、培訓、軍民融合,對縣(區)自然資源領域督察、執法檢查、案件查處等事項,市級自行建設的自然資源信息系統建設與運行維護等事項,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級承擔支出責任。
將研究制定縣(區)自然資源領域規劃、政策、標準、技術規范,執法檢查、案件查處,行業監管、宣傳、培訓、軍民融合,縣(區)自行建設的自然資源信息系統建設與運行維護等事項,確認為縣(區)財政事權,由縣(區)承擔支出責任。
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階段地質災害調查監測等事項由相關部門共同研究確定。
三、配套措施
(一)切實強化責任落實。
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改革工作有序推進。
(二)強化各級財力保障。
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方案確定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保障自然資源領域財力支出,統籌做好預算安排,確保職責履行到位。
(三)全面實施績效管理。
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著力優化支出結構,緊密結合自然資源領域工作特點,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資源領域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著力提高財政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強績效管理監督問責和工作考核,提高自然資源領域預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實施效果。
(四)建立健全有關制度。
全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方案要求,抓緊修訂完善相關管理制度。今后在推動地方性法規制定和制定政府規章時,要將自然資源領域市與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基本規范予以體現,加強法治化、規范化建設。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實施過程中,結合中央和自治區改革部署,以及我市實際需要進行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