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北海市火災事故責任調查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潿洲島旅游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園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北海市火災事故責任調查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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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火災事故責任調查規定
第一章 調查范圍和權限
第一條 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強化火災事故責任追究,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廣西深化消防執法改革實施方案》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相關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活動和生活中發生的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縣(區)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火災事故調查。
第三條 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應當堅持及時、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非法干預火災事故責任調查。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火災發生地消防救援機構在火災發生之日起五日內,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及時按照下列規定組成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對火災事故開展調查處理:
?。ㄒ唬┰斐扇藛T死亡的火災事故;
?。ǘ﹪覚C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學校、醫院、養老院、托兒所、幼兒園、文物保護單位、郵政和通信、大型商業綜合體、高層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標志性建筑、車站、港口、政府重點建設工程等發生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
?。ㄈ┰斐芍苯咏洕鷵p失50萬以上的火災事故;
?。ㄋ模┙ㄖ镞^火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火災事故;
?。ㄎ澹┰斐芍卮笊鐣绊懙幕馂氖鹿?;
?。┱蛳谰仍畽C構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本規定調查處理的范圍:
?。ㄒ唬┮蚍呕?、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處理的;
?。ǘ┮蛭kU化學品、煙花爆竹、礦井地下部分等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火災;
?。ㄈ┸囕v在行駛過程中,因當事人過錯或者意外直接導致燃燒的;
?。ㄋ模┥只馂?;
?。ㄎ澹┍臼需F路、交通、民航和軍事設施的火災。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由縣(區)級人民政府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ㄒ唬┮淮嗡劳鲆蝗说囊话慊馂氖鹿?;
?。ǘ┮淮沃貍艘韵碌?,或者一次死亡一人,重傷三人以下的,或者直接財產損失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一般火災事故;
?。ㄈ﹪覚C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學校、醫院、養老院、托兒所、幼兒園、文物保護單位、郵政和通信、大型商業綜合體、高層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標志性建筑、車站、港口、政府重點建設工程等發生一般的火災;
?。ㄋ模┰蛑苯用鞔_,且具有普遍教育意義的典型火災事故;
?。ㄎ澹┙ㄖ镞^火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火災事故;
?。┦屑壢嗣裾J為有必要調查的火災。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由市人民政府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ㄒ唬┮淮嗡劳鰞扇艘陨先艘韵碌?,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或者直接財產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一般火災事故;
?。ǘ┮淮嗡劳鋈艘陨鲜艘韵碌?,或者重傷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或者直接財產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較大火災事故;
?。ㄈ﹪覚C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學校、醫院、養老院、托兒所、幼兒園、文物保護單位、郵政和通信、大型商業綜合體、高層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標志性建筑、車站、港口、政府重點建設工程等發生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
?。ㄋ模┦腥嗣裾J為有必要提級調查的火災。
第九條 自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七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另行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
跨行政區域的火災事故,由市級人民政府制定調查方案或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成調查組。
第十條 發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級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章 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組成立
第十一條 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廉潔、高效的原則。
根據火災事故的具體情況,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負有消防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公安機關、紀委監委、司法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邀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派人參加。
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專家應當從市級專家庫中抽取或聘請更高級別專家庫成員。
第十二條 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火災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三條 調查組組長按規定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可由人民政府有關領導擔任,或者根據工作需要委托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
第三章 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組職責
第十四條 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槊骰馂氖鹿拾l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
?。ǘ┙y計直接經濟損失及間接經濟損失;
?。ㄈ┱J定火災事故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
?。ㄋ模┨岢鰧馂氖鹿守熑握叩奶幚斫ㄗh;
?。ㄎ澹┛偨Y火災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峤换馂氖鹿守熑握{查報告。
第十五條 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火災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火災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和有關人員在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離開本市,并應當隨時接受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火災事故責任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火災事故責任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期限。
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主持調查組工作,對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工作全面負責,組織帶領調查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調查工作。調查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鶕鹿蕦嶋H情況,明確調查方向和調查組分工,確定調查重點,確定各成員職責和分工;
?。ǘ┏{查組成立會議、調查報告審議會議外,應定期召開情況通報會、各小組銜接會以及重大事項討論會等;
?。ㄈ┲笇?、督促各小組協調配合、按計劃開展調查工作;
?。ㄋ模﹨f調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調查中出現的分歧,經研究協商達不成統一意見的,應組織在更大范圍內征求意見或聽取權威專家建議,也可根據需要報組織成立調查組的人民政府決定;
?。ㄎ澹┬枰蚪M織調查組的人民政府請示的有關事項、對外發布調查進展信息等的審定簽發。
調查組各小組及其成員應當服從組長的調度安排,密切配合,認真完成職責范圍內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七條 調查組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可設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和責任追究組等工作小組,每個小組配備相關業務資格的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十八條 技術組主要負責調查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ㄒ唬└鶕{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技術組調查工作方案;
?。ǘ┎槊魇鹿拾l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事故死傷人數及死傷原因;
?。ㄈ┴撠熓鹿尸F場勘查,搜集事故現場相關證據,指導相關技術鑒定和檢驗檢測工作,對事故發生機理進行分析、論證、驗證和認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統計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ㄋ模┨岢鰧κ鹿市再|認定的初步意見和事故預防的技術性針對性措施;
?。ㄎ澹┬纬杉夹g組調查報告并提交調查組審議;
?。┩瓿烧{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技術組由消防救援、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發生火災事故場所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工作人員組成,技術組組長由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
第十九條 管理組主要負責在技術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間接技術原因的基礎上,開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調查。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ㄒ唬└鶕{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管理組調查工作方案;
?。ǘ┎槊魇鹿拾l生單位的基本情況、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及其工作人員、崗位人員履行職責情況,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和監管部門執法監管職責落實情況,查明相關單位和人員負有事故責任的事實,提出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ㄈ┽槍κ鹿时┞冻龅墓芾矸矫娴膯栴},提出整改建議和防范措施;形成管理組調查報告提交調查組審議;
?。ㄋ模┴撠熢u估事故發生后當地政府及部門的應急救援及處置情況,按照有關要求,完成事故應急評估報告;
?。ㄎ澹┩瓿烧{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管理組由公安、消防救援、工會和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組成,管理組組長由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
第二十條 綜合組主要負責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調、后期保障和資料證據管理等工作,負責起草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一般由牽頭調查的部門負責,應急管理部門配合。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ㄒ唬┴撠熁I備調查組成立、召開調查組相關會議等各項工作;
?。ǘ┴撠熣{查組相關信息的統一報送和處置,對調查組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做好各項工作保障;
?。ㄈ┴撠熈私?、掌握各組調查進展情況,督促各組按照調查組總體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協調和推動工作有序開展;根據需要,對需要補充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
?。ㄋ模┴撠熓鹿收{查資料的調度與存儲;
?。ㄎ澹┴撠熓鹿瘦浨樾畔⑹占瘏R總;
?。┴撠熎鸩莼馂氖鹿守熑握{查報告,并提交調查組審議;
?。ㄆ撸┩瓿烧{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一條 責任追究組負責對屬地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及公職人員在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和消防安全責任等方面存在違紀、職務違法犯罪等方面開展調查。責任追究組由紀檢監察、司法、檢察機關及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組長由成立調查組的人民政府指定人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 調查組成員在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調查組的紀律,保守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秘密。
未經調查組組長允許,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在各類媒體或向非調查組成員發布有關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信息。
第四章 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結果運用
第二十三條 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提交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十日。
第二十四條 調查報告應包含如下內容:
?。ㄒ唬┗馂氖鹿拾l生單位概況;
?。ǘ┗馂氖鹿拾l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ㄈ┗馂氖鹿试斐傻娜藛T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ㄋ模┗馂氖鹿拾l生的原因和性質;
?。ㄎ澹┗馂氖鹿守熑蔚恼J定和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馂氖鹿史婪逗驼拇胧?。
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簽名。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在簽名后,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的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五條 負責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調查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批復。
批復中要對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提出具體要求,批復主送調查組牽頭部門和有關人民政府,抄送調查組有關成員單位、事故發生單位,通報有關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較大火災事故批復應明確結案一年內開展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的要求。一般火災事故是否需要開展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情況評估,由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作出批復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批復意見督促有關機關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并監督落實整改措施,督促調查組相關單位將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負責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監督。
第二十七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外,火災事故的責任處理情況,由負責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消防救援機構及時向社會公布。
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有關材料應當歸檔保存,保存期限為長期。
第二十八條 較大火災事故責任調查報告自人民政府作出同意批復之日起一年后,調查組應當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除依法應當保密外,評估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u估工作的組織及開展情況;
?。ǘ┴熑稳藛T和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ㄈ┗馂氖鹿史婪逗驼拇胧┑穆鋵嵡闆r。
第二十九條 火災事故發生地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和負有消防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調查組應當在調查期間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火災事故責任調查的舉報;對受理的舉報應當及時組織核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者保密。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如施行期間國家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對消防安全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出臺有新規定的,則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