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編號:九屆五次會議第314號
案 題:關于進一步鞏固我市“四車”整治效果形成常態化良性管理的建議
提 案 者:張北雁 董曉燕
內 容:
一、問題提出
今年以來,通過開展為期3個月的市主城區“四車”綜合治理統一行動及7個月的長效治理工作,市區內“四車”非法營運、不按規定通行、闖紅燈、無牌無證等違法行為得到有力治理,市區道路交通秩序有所好轉,客運市場秩序有所改善,在社會上形成了一定威懾力和影響力。但由于受“四車”違法根源問題、遺留問題、處置手段問題以及取證難執法難、多部門協同作戰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四車”違法治理反彈嚴重,“四車”違法現象依然沒有得到有效的治理,嚴重影響北海市區的道路交通秩序和營運市場秩序,亟需從機制上研究出臺常態化管理的手段和措施,以期真正營造出我市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和安全感。
二、“四車”違法現狀
近年來,北海市流動人口劇增,特別是今年以來,非常住人口數量已占到北海市居住人口約五分之三,利用三輪摩托車、電動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加裝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簡稱“四車”)從事非法營運的人員明顯增加,直接造成交通混亂,給城市管理帶來巨大壓力。據調研了解,市主城區“四車”綜合治理工作以來,路面整治中共查扣違法“四車”6693臺,其中涉嫌交通違法的1645輛,檢查電動車、三輪摩托車、殘疾人專用車經營店鋪145家,立案查處無照經營戶3戶。執法人員查扣的“四車”中60%以上都在從事非法營運活動,他們中大部分駕駛人是交通法盲,很多時候不遵守交通信號燈,逆向行駛、不走非機動車道,為圖方便,我行我素,給交通管理帶來困難。尤其是受“四車”非法營運沖擊最大的出租車司機感受最深。由于交警對違法上路的“四車”只能依照相關法規罰款150元,違法成本過低造成“四車”違法上路現象屢禁不止,而許多乘客圖方便,搭乘這些無牌無證的車輛,也在一定程度助長了“四車”的泛濫。雖然經過前一段時間的集中整治,但目前市區仍有大量“四車”行駛,一些“四車”駕駛員在駕駛座下裝上了隱敝的電門鎖,以為這樣執法人員無法開走車輛,企圖逃避處罰。有些“四車”駕駛員屢次被查處,為了逃避執法人員的檢查,專挑小路行駛,玩起了“躲貓貓”。個別車主還明目張膽地、掛著國旗高調地在北海的繁華市區內非法營運。群眾反映,現在的中山路、海角路、昆明北路以上路段三輪車很多,違章停放車輛特別多,在海角路,經??吹侥切o證三輪車主60-70歲開三輪車拉客,很危險。
從內部了解的信息表明,目前北海市區“四車”大約3300-4000輛,其基本構成如下:
1、特殊人群駕駛“四車”比例基本維持不變,其中外來殘疾人駕駛“四車”呈增長趨勢。據市殘聯提供數據和市交警支隊掌握情況,目前本地殘疾人在市殘聯備案的殘疾人“代步”車輛(正三輪摩托車、電動三輪車)約135輛,復退軍人駕駛的“四車”約20多輛,外地殘疾人和老年人駕駛“四車”約100多輛。本著“分批重點推進、合情依規解決”的原則,為維護社會穩定和方便殘疾人出行,在未開展新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置換和安置就業工作之前,對查扣的殘疾人 “四車”一般以警告教育為主,使得外來殘疾人駕駛“四車”違法增多,管理難度加大。
2、殘余“四車”仍然是主要構成,新增“四車”亦占一定比例?!八能嚒奔兄卫砥陂g被查扣處罰后放的“四車”及其駕駛人,大部分仍然駕駛“四車”違法上路行駛,這部分“四車”屬本地正常人約300多輛,屬外地正常人約1500多輛;此外,一些生活困難群眾、外來傳銷人員等群體,受利益驅動和生活等因素影響,購買“四車”上路行駛,從事非法營運。殘余“四車”駕駛人在面對執法人員檢查時,大多采取暴力沖卡、大聲哭鬧吸引群眾圍觀搏取同情、不下車配合檢查、強行駕車沖撞執法人員甚至毆打執法人員等方式阻撓執法,導致執法工作險象環生,執法人員和乘客的人身安全受到極大危害,執法工作嚴重受阻。自今年7月25日開展新一階段“四車”統一集中整治以來,已發生13起暴力抗法案件,導致6名執法隊員不同程度受傷。
3、從事貨運“四車”約1000多輛。本著“分批治理”的原則,目前,執法隊重點打擊加裝車棚涉嫌從事非法營運的“四車”,對于未加裝車棚,從事貨運的“四車”一般以教育警告為主。
三、原因分析
1、“四車”綜合治理的組織領導有待發力。雖然以市政府名義下發整治方案,成立領導小組和專業執法隊伍,但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市主要領導親下一線參與執法、指導和調研實踐工作很少,對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也極少過問和設法解決,“四車”綜合治理工作沒有真正從黨委、政府重視的高度得到有效推動;雖然集中整治期間由各部門組成了聯合執法隊伍,但在實際執法過程中,仍然存在公安一家牽頭單打獨斗現象,其它職能部門和單位沒有在行動上以主人翁的姿態開展工作,綜合治理力度難以持續有效;雖然查扣了大量“四車”,但由于受法律、政策層面等因素制約,造成“四車”查扣處罰后只能放行,銷售源頭問題、特殊人群從業根源等問題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缺乏強硬手段和措施,讓“四車”違法和整治陷入反復狀態,使“四車”綜合治理工作更加疲憊。
2、“四車”綜合治理方案執行不到位。根據《北海市“四車”綜合治理工作方案》(北政辦〔2013〕204號)的部署,相關職能部門應按方案要求開展新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置換、殘疾人和“四車”從業人員安置就業工作,但到目前為止此項工作仍然停滯不前,造成利用“四車”從事非法營運的200余名殘疾人、傷殘復退軍人和“四車”從業人員的出行問題和生活來源問題至今仍然沒有得到妥善解決。在治理違法“四車”過程中,這部分人常常阻撓執法,不服從管理,嚴重阻礙治理工作;此外,工商、質監等部門也一直沒有按照方案的要求拿出有效的整治管理措施,遏制“四車”源頭銷售和非法改裝,導致在集中整治“四車”過程,新的“四車”仍在不斷流入社會。
3、公共交通沒有得到重視和發展。由于目前我市出租車的運力和公交車的班次、線路未能得到提高,加上出租車“不打表”和“拒載”現象時有發生,“四車”綜合治理工作開展后,現有的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市民出行的需求,公共交通發展滯后和人民群眾的出行矛盾突顯,許多市民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只能選擇駕駛或搭乘“四車”出行,客觀上加大了“四車”的生存空間。
4、暴力抗法、沖卡逃避檢查等現象十分普遍。經過前一階段的集中整治,目前在路面上行駛的“四車”一遇到執法隊員的檢查,大多采取暴力沖卡或強行掉頭的方式來逃避檢查,導致執法工作險象環生,造成執法隊員和乘客的人身安全受到極大危害,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執法難度較大,一些執法人員產生疲勞怠倦和為難情緒。
三、對策建議
1、目標明確,黨政齊抓,“一把手”一抓到底。要把“四車”治理工作切實上升為“一把手”工程,賦予其“高規格”作為民生工程加以推進,必須要依靠黨委、政府,形成“黨委、政府主導,各職能部門聯動,全民參與”的良好氛圍。有鑒于此,市委、市政府應成立“四車”綜合整治專項行動指揮部,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分別任總指揮、副總指揮,黨、政、軍以及群眾團體等多個單位主要領導為指揮部成員。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可放在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從市直有關單位抽調,實行全脫產專職辦公。也只有在市委、政府的領導下,由公安牽頭,各部門聯動,以市區為中心,屯兵街面,重拳出擊,才能形成規格高、范圍廣、聲勢大的強大治理氣勢。其實,這也是湛江整治成功的最重要經驗。
2、用足“四車”違法治理措施,于斷絕“四車”違法根源和后路。用足法律和政策手段,敢要制定合理政策,切斷違法“四車”在市區銷售和改裝源頭。對殘疾人“四車”給予合法置換,對查扣的“四車”予以回購拆解、銷毀,對嚴重違法、暴力抗法、阻擾執法、纏法等惡劣行為給予重拳打擊;對貨運“四車”給予適當的人性化措施,在一定的條件下限時、限區域給予適當通行;要切實加強對市區加油站的監管,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無牌無證車輛提供油品,對發現違反規定的行為要給予狠狠打擊;要優化公交線路布局,合理規劃公交站點建設,加大公交車投放,增加班次,填補由于查處和限禁摩托車、超標電動自行車、非法營運而留下的交通市場空間。
3、以“四車”綜合治理工作為切入點,有效規范市區道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管理秩序??砂阎行某菂^的大街小巷劃為多個交通管理網格,定人定崗定責,實施多個警種、聯合執法人員及群眾聯防組織聯合作戰,每周或沒十天開展一次統一執法大行動,在早中晚三個交通高峰期在各自的網格內查糾違章。這樣,即抓了交通又控制了街面,即遏制了亂象又管了治安,有效擠壓了街面犯罪,增強群眾安全感;適時推出交通違法舉牌處罰制度,即對查出的交通違法行為人勒令現場舉牌接受處罰,以達到處罰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最大限度地遏制違章駕駛、不帶頭盔以及“中國式過馬路”的現象;交通部門應組建專業整治隊伍,如分別成立便衣控制、強制隔離、查扣開證、拯救運輸等小組,不定時不定點地整治。交通運輸部門應把力量傾斜一線,針對藍牌小車、假(套)牌車、泥頭車和摩托車、電動車在夜間和節假日活動頻繁的特點,摸清違法活動規律予以強力打擊。城管部門應建立“全城區覆蓋、無縫隙管理、全方位監督”的管理模式,確保無占道經營、亂擺賣、亂堆放、亂搭建、亂拉掛等影響交通秩序的現象;對抗法、妨礙執法者,一律依法予以打擊,對纏訪、鬧事者一律采取不受理、不支持及冷處理等方式消除不良后果;通過持續開展 “四車”綜合治理工作,力爭形成高壓態勢,全面取締“四車”交通違法行為,優化北海市區道路交通環境,提高北海旅游城市形象和游客滿意度;要抽調精干力量開展督查、檢查、暗訪工作,指揮部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違規的,責成所在單位作出書面檢討。對軍警車輛、中央及?。▍^)駐北海單位車輛,想所在單位抄報。對失職的市管部門、單位和人員,直接通報予以曝光,依法處罰,并責令倒查相關人員,所在單位向指揮部書面檢討;要通過抓好“四車”治理工作,進一步帶動和促進市區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并以此為基礎研究制定并實施市區治安、交通網格化管理機制,依照“黨政齊抓,公安牽頭,部門聯動”的原則,最終達到道路交通秩序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共推進、共享成效的工作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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